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二章 总量指标核定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状况和上级政府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