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市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总量指标的技术核算、总量指标储备和回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