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本条例所称总量控制,是指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将一定期限内固定污染源产生的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