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等固定污染源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