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控制目标的,对该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并暂停审批该地区及有关企业新增相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