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总量控制完成情况报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一日前将本辖区总量控制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