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四章 排污许可第二十条已废止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