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指标、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