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议后的10日内,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