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