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全体代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