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议后的10日内,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