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四章 回民中小学第二十八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对回民中小学的经费投入。(一)在安排经费预算和专项补助资金时,回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比例要高于其他学校。(二)加强回民中小学的基本建设。回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要高于其他学校。(三)在回民中小学工作的其他民族教育工作者享受回族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