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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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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回民中小学
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内回民中小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照顾和优待。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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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