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学校的场地、校舍因特殊需要挪作他用,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