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学校的场地、校舍因特殊需要挪作他用,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