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