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五章 市场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畜牧兽医组织和畜牧业经营者、劳动者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不断改善畜牧生产经营卫生条件,防止畜禽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禁止食用和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