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一)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在领导、组织、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二)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单位和个人;(三)在科学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畜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五)为发展畜牧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