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凡从事畜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义务,接受工商、税务部门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