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畜牧兽医组织和畜牧业经营者、劳动者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不断改善畜牧生产经营卫生条件,防止畜禽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禁止食用和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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