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