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