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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