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建立职业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和专业实践制度。职业学校教师应当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资格。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向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