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建立职业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和专业实践制度。

职业学校教师应当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资格。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向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