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Chapter 3 教师与受教育者Article 27Repealed建立职业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和专业实践制度。职业学校教师应当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资格。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向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