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教师编制计划的核定情况,及时进行教师的录用、调任等工作。学校应当根据编制情况,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生活管理教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