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三条有效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城镇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具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