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学校与教师依法签定合同的方式,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教师的工作、校外兼职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并由学校对教师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以依法解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