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二条有效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