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一条有效校长应当依法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和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