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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