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