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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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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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