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城镇向周围生活工作环境排放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