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在城镇向周围生活工作环境排放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