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行驶的机动车辆,要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整车噪声和尾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