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向指定场所排放。禁止在以下场所排放、贮存畜禽养殖废弃物:(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河道、沟渠,公路两侧,居民区,街道、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场所。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