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户对于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