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畜禽养殖户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