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