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贮存和排放场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出选址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林业、水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