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