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