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