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有权查询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并应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账簿、文件资料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