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