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按照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