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