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